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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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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_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75號返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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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2季編號:8
    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102年度簡上字第75號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102年9月30日
    裁判要旨:

    行政機關為施政需要而須拆遷違章建築戶,嗣許該違章建築戶在他處公有土地重建屋舍,以資安置,不過僅為行政上基於安民、撫民俾便行政事務推動所為之公法上單方施惠行為,此與民事使用借貸乃當事人雙方就一方無償以物貸與他方使用,他方允於使用後返還其物等必要之點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私法上契約,並不相同。行政機關所為安置通常並無允許違章建築戶得永久無償使用公有土地之意,蓋公有土地乃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興辦各項公共事務之基礎之一,其使用方式攸關全民福祉,倘得供特定人士無償使用,要非事理之平,亦與公平原則相違,由此益見該等安置行為誠與使用借貸需具「無償使用」要件有間。是以,行政機關對違章建築戶所為安置之公法上施惠行為,並不具備成立使用借貸契約之私法上效果意思,亦不得執為私法上有權占有之依據。
    相關法條:民法第464條

    • 發布日期:110-01-20
    • 更新日期:110-01-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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