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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_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非抗字第54號停止執行
104年第2季編號:7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3年度非抗字第54號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103年10月30日
裁判要旨:
為助長本票之流通性,加強本票之獲償性,票據法第123條乃規定執票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又為適當保護發票人權益,非訟事件法第195條並規定發票人於法定期間內以本票係偽造、變造為由,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確認之訴,即無庸提供擔保即得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相關法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
票據法第123條。
- 發布日期:110-01-20
- 更新日期:110-01-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