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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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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_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上字第269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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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2季編號:5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2年度家上字第269號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裁判日期:103年3月19日
    裁判要旨:

    一、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是聲請保全證據,非必以徵得他造同意為要件,亦不以他方有接受鑑定或負有證據提出義務為前提,倘符合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亦即供為證據之材料本體,有消失之危險,或證據雖未滅失,而因其他客觀情事,致有不及調查之危險時,即得為之。
    二、認領之有無以生父有無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之親生子女之事實為斷,不以該子女改從父姓或辦理認領之戶籍登記為要件。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法第1065條第1項

    • 發布日期:110-01-20
    • 更新日期:110-01-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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