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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_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上字第86號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
104年第2季編號:4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2年度家上字第86號
裁判案由: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
裁判日期:103年7月2日
裁判要旨: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108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規定。是收養關係之合意終止,僅須作成終止收養之書面合意即為已足,不以戶籍登記為要件。至戶籍法第8條第2項「終止收養,應為終止收養登記」之規定,僅為行政機關基於戶政管理之便,避免戶籍登記內容與實際身分關係不一,而課予當事人之行政法上義務,並非終止收養關係之成立或生效要件。
相關法條:民法第1080條。
- 發布日期:110-01-20
- 更新日期:110-01-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