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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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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_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7號證券交易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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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4季編號:4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7號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裁判日期:103年12月31日
    裁判要旨:

    觀諸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近年來歷經重大變革,於92年9月1日施行之修正刑事訴訟法已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於證據共通原則設有第287條之1、之2之分離調查證據或審判程序之嚴格限制,並於第161、163條第2項限制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再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廢除連續犯與牽連犯,重新建構實體法上一罪或數罪概念;嗣於99年5月19日公布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及103年6月6日修正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及第7條(修正為「應」酌減其刑),立法目的係維護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以確保刑事被告之妥速審判權利,接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所揭示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從而,法院審核追加起訴是否符合相牽連案件之法定限制要件,及追加起訴是否符合訴訟經濟之目的,更應落實審核檢察官認「宜」追加起訴案件是否出於恣意而濫權裁量,尤其在刑事訴訟法、刑法均已修正重構訴訟上同一案件新概念,及刑事妥速審判法、兩公約施行法公布施行後所揭示保障人權精神下,自應與時俱進,踵步時代人權、法律思潮之演進,俾與整體法秩序理念相契合。經查,本件與前案之證據幾乎沒有重疊,並無主張證據共通之實益,合併審理徒然延宕前案之訴訟程序,反而損及被告及前案被告受妥速審權利及公共利益,顯不符訴訟經濟原則,況前案之原審及本院訴訟程序均已審結且退併辦,為保障被告之審級利益,本院縱撤銷發回原審亦已無併案審理之可能,亦無實益。是本件追加起訴,於法不合,且不符訴訟經濟,亦無從併案審理。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65條第1項

    • 發布日期:110-01-19
    • 更新日期:110-01-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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