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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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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_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177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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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4季編號:2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177號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103年12月9日
    裁判要旨:

    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毒品罪者,亦適用中華民國刑法,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現行刑法第5條第8款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條於94年2月2日修正、95年7月1日生效前,於第6款則規定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鴉片罪」者,亦適用中華民國刑法。所謂「鴉片罪」,乃刑法第20章(即刑法第256條至265條)所指各罪,包含刑法第257條第2項之販賣海洛因罪在內,是被告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於刑法上開規定修正前後均適用刑法規定,先此敘明。又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刑法第9條定有明文。所謂「同一行為」,自包含具有高低度階段關係之自然概念上數行為在內,縱因我國與外國法制不同,就犯罪之處罰起點(即著手或陰謀)、構成要件等容有歧異,例如美國聯邦刑法典(U.S. Criminal Code)就毒品犯罪於第21章第846條訂有共同陰謀罪(conspiracy、通謀罪)之處罰,即為我國所無,然共同陰謀販賣海洛因如與本件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存有高低度階段關係,猶仍屬同一行為。
    相關法條:刑法第5條第9條

    • 發布日期:110-01-19
    • 更新日期:111-02-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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