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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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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_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054號妨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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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4季編號:1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054號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裁判日期:102年11月27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315條之2規定之規範目的旨在保護個人之隱私權,亦即,只要被害人具有隱私合理期待之非公開活動,逸脫本人之自主控制而被揭露,足使本人感到困窘及痛苦者,即屬侵害隱私權及自主權,應該當本條之不法構成要件。而欲判斷一個人是否受憲法保護的隱私合理期待,通常有雙重要求,即一個人必須有「隱私的主觀期待」及該隱私的期待必須是「客觀上社會普遍承認為合理」。只要具有合理隱私期待之非公開活動逸脫本人之自主控制而被揭露,足使本人感到困窘及痛苦者,即該當本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315條之2

    • 發布日期:110-01-19
    • 更新日期:110-01-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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