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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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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_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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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4季編號:7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裁判字號:104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104年5月13日
    裁判要旨:

    殯葬管理條例既以通知墓主自行遷葬為原則,本寓有墓主得自由決定遷葬時、地及方式等之意旨。則系爭墳墓因上訴人未獲合法通知、未能於公告期限內自行遷葬,遭以無主墓之方式起掘、火化遺體,上訴人就遷葬地點、時間等自由決定之權利受有不法侵害,堪予認定。又我國傳統民情向重慎終追遠,上訴人之遷葬意思決定自由權被侵害,衡情精神上當受有相當痛苦。從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之損害,洵有所據。
    相關法條:民法第195條第1項

    • 發布日期:110-01-18
    • 更新日期:110-02-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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