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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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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_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236號給付分擔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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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4季編號:2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4年度上字第236號
    裁判案由:給付分擔額
    裁判日期:104年6月16日
    裁判要旨:

    一、按民法第280條規定,此但書所謂「損害」及「費用」,係指求償權人因對於債權人履行連帶債務,使其他連帶債務人免責,或因對於債權人主張與連帶債務有關之抗辯事由,所產生之損害(例如債權人對於求償權人起訴或強制執行,致求償權人賠償債權人支出之訴訟費用、執行費;求償權人對於債權人提起訴訟,主張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事由,致負擔訴訟費用等)及所支出之費用(例如求償權人因清償連帶債務而支出匯費、運送費、包裝費等)而言,非指連帶債務本身。
    二、民法第280條但書之反面解釋,非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該債務人得依同條本文規定之分擔比例,向其他連帶債務人求償。
    相關法條:民法第280條但書

    • 發布日期:110-01-18
    • 更新日期:111-02-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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