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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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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_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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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4季編號:1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3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104年4月21日
    裁判要旨:

    於勞動派遣關係中,派遣事業係以雇主之身分與勞工訂立勞動契約,經勞工同意,在維持原有勞動契約關係前提下,使該勞工在要派單位指揮監督下為勞務給付,要派單位對該勞工提供勞務之行為有指揮命令權限,能決定工作之進行、工作時間及地點。該派遣制度不同於一般的直接僱傭形態,而係屬於間接僱傭之一種,勞動契約仍存在於派遣公司與勞工之間,僅將勞務給付之請求權轉由要派公司所享有,並由其於勞務給付之範圍內負指揮、監督之責,派遣公司應為派遣勞工法律上之雇主,派遣勞工雖和要派公司所僱用勞工服相同的勞務,且要派公司對派遣勞工有勞務給付請求權,但並非派遣勞動契約上之雇主,因派遣勞工之契約上雇主為派遣公司,故要派公司無庸提供該勞工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之基本保障及薪資,但派遣勞工則須服從要派公司之指揮監督。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第59條第62條

    • 發布日期:110-01-18
    • 更新日期:111-02-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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