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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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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_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訴字第3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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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第1季編號:14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4年度金上訴字第30號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裁判日期:104年9月24日
    裁判要旨:

    法院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為緩刑宣告時,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依刑法第74條第2項之立法理由說明,該條項係仿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緩起訴應遵守事項之體例而設,而無論檢察官為緩起訴或法院為緩刑宣告併為上開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之負擔或條件,究應命被告向公庫支付多少金額,法律固無明確審酌標準,而屬自由裁量之事項,惟檢察官或法院行使此項職權時,仍應受比例原則與真正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以期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復參酌命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應有要求被告以金錢奉獻於國家,使之更能為合目的性之運作,俾造福大眾及彌補被告過錯之效用,自應綜合審酌被告犯罪之情節、手段、所生危害、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後之態度等情而定。
    相關法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

    • 發布日期:110-01-18
    • 更新日期:110-01-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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