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

:::

13_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73號過失傷害

字型大小:

    105年第1季編號:13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73號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104年10月28日
    裁判要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未注意車前狀況」之概括條款,其規範意旨並不限於肇事撞擊點於車前之情形,毋寧應指駕駛人就車前一切動態應予注意,此一「注意車前狀況」之注意義務範圍,並涵蓋原在車前,嗣因駕駛行為之動態發展而環繞車輛周邊之具體風險管理,所須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在內。交通過失犯之注意義務,原不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列舉之義務為限。而注意義務之來源,除交通法規、行政法規,或其他刑法以外的特別法律規範外,主要仍來自於事實上的因果關係所形成之社會生活規則。至於交通、行政法規列舉之注意義務,僅僅因於特定生活領域之社會生活涉及對法益侵害特具特殊危險性之事項,其社會生活規則也具有較高度的客觀性而得以嚴格的因果律予以檢驗,始特別以法規之形式予以規定,並不表示除法規列舉之注意義務以外,即無其他義務。
    相關法條:刑法第284條

    • 發布日期:110-01-18
    • 更新日期:110-01-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