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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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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_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439號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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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第1季編號:11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439號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104年10月6日
    裁判要旨:

    被告之前科紀錄等品格證據倘與其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則藉由前科等他案犯罪事實證明被告之不良性格,再由不良性格導出本案之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可謂係基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合理推論,造成事實誤認之危險性極低,尚無禁止之必要。另容許以同種前科內容認定犯罪主觀要素之界線,應限定於已「根據其他證據認定犯罪的客觀要素」為前提,換言之,以前科等他案犯罪事實為證據,僅能用於認定如同本案故意之主觀構成要件要素,至於客觀構成要件,仍須經由前科內容以外之其他證據得到證明,始得為有罪判決。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4項

    • 發布日期:110-01-18
    • 更新日期:110-01-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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