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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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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_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025號妨害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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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第1季編號:8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025號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102年12月25日
    裁判要旨:

    犯罪事證之蒐集、調查,在偵查實務上,胥賴司法警察機關協助調查移送;或由檢察官依同法第230條、231條指揮或命令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進行調查、蒐證。故學理上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偵查輔助機關」,其職能及任務,同樣以追訴犯罪為目的,而與被告或犯嫌疑人在程序上之利害對立。刑事審判雖未禁止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就偵辦犯罪過程知悉或經驗之事項,作為證人。惟仍不得與一般證人等視,其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處於相反之立場,所陳述之目的,在使被告或嫌疑人受刑事訴追處罰,應認其證明力較一般證人之陳述薄弱,始未悖於當事人對等之訴訟基本原則。因此,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不僅須無瑕疵可指,尤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
    (與本件相似法律見解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553號」)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30條231條

    • 發布日期:105-04-30
    • 更新日期:111-02-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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