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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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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_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553號妨害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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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第1季編號:7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553號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104年11月30日
    裁判要旨:

    於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為重要證人,復於案件中採取誘捕偵查手段蒐證之案件之案型。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均屬「偵查輔助機關」,其職能及任務俱以追訴犯罪為目的,而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程序上之利害對立。惟其等就偵辦犯罪過程知悉或經驗之事項為證人,實係重要之證據方法。然其等係因為達追訴犯罪目的而偵悉案情,始具證人適格,其證述之目的,本即在於使被告或嫌疑人受刑事訴追處罰;其受檢察官之指揮或命令進行調查、蒐證外,另一方面又同時兼有證人之身分,此等雙重身分不僅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程序上之利害對立,其樣貌且與刑事訴訟法上武器對等原則處於緊張關係,基於最高法院判例承認告訴人之證述亦有補強法則適用之同一法理,應認亦同有補強法則之適用,藉以限制其證據價值。此尤以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等偵查輔助機關更涉以誘捕偵查手段蒐證為然,蓋其所採者究係「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或為「提供機會型之誘捕偵查」,事涉所蒐集之犯罪證據是否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另又與相關蒐證所得證據之證據能力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取證密切攸關,自應究明,此際尤需其他補強證據證明蒐證經過,以擔保偵查程序之正潔。
    (與本件相似法律見解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025號」)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31條第1項

    • 發布日期:110-01-18
    • 更新日期:110-01-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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