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

:::

06_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530號偽造文書等

字型大小:

    105年第1季編號:6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530號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104年11月11日
    裁判要旨:

    行為人所為無論係法律或事實行為,作為或不作為,均可能構成背信行為。背信行為之不法性在刑法與民法,原則上應作相同的判斷,倘行為人所為在民事法規範下並非不法,並不適宜被認定為刑法之犯罪行為,以避免法規範之矛盾。在有關委託人與受託人之權利、義務之民事法規範已完備之情形下,自宜依民事法規範來認定行為人是否違反為他人處理事務應盡之義務,僅在民、刑法規範目的明顯衝突之情形下,為適度之調整,而非脫離民事法規僅依刑法之角度來認定背信行為,以符合整體法秩序之一致性,行為人亦較容易預測行為是否違法。
    相關法條:刑法第342條

    • 發布日期:110-01-18
    • 更新日期:110-01-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