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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_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重更(九)字第5號擄人勒贖等
105年第1季編號:2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2年度上重更(九)字第5號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裁判日期:104年9月1日
裁判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所謂「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形」,固係指陳述之外部情況、陳述者之陳述情狀,然非不得由陳述內容予以推斷陳述之外部情況及陳述者之陳述情狀,例如,所述內容並非流暢,甚且對有無涉案態度出現不自然之轉折,足以推論有受不正外力干擾陳述之情況;又如所述內容自形式觀之,前後已不能銜接而矛盾,或其陳述內容顯然與客觀事證或一般論理、經驗法則不符,均可據以推論陳述者非真誠如實陳述之情狀;再如證人同時具有共同被告之身分,所述內容顯然就自己涉案情節避重就輕,而故意將主要罪責推託其他共同被告,亦足以據此推論證人係因與案情之重要利害關係,受趨利避害之人性驅使,而無據實陳述之動機,自難期其真誠陳述,以此情形,亦得據以推斷其陳述內容不具特別可信性,凡此均屬由陳述內容推斷陳述之外部情況及陳述者之陳述情狀,以判斷是否可為信用保證適例,與一旦該審判外陳述具有證據能力後,再就陳述內容實質論斷其對待證事實之證明力程度高低,二者並非無從區分。
(與本件相同法律見解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14號」)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
- 發布日期:110-01-18
- 更新日期:110-01-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