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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_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419號給付公司轉讓餘款
105年第1季編號:7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3年度上字第1419號
裁判案由:給付公司轉讓餘款
裁判日期:104年9月30日
裁判要旨:
於讓與動產物權情形,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而為指示交付以代交付,故指示交付亦為交付方式之一種。惟指示交付既係由動產物權之讓與人使受讓人對標的物取得返還請求權,以代替該標的物現實移轉占有之交付,核屬交付方法之變形,是讓與人以此觀念交付代替現實交付自須經當事人即受讓人之同意,且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亦應通知該占有動產之第三人,否則對之不生效力。
相關法條:民法第761條、第946條。
- 發布日期:110-01-18
- 更新日期:110-01-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