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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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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_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國字第4號國家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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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第1季編號:4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92年度國字第4號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93年8月3日
    裁判要旨:

    骨灰是否為物,法無明文,惟參酌多數學說認為屍體為物,構成遺產,應為繼承人所公同共有,僅其所有權內涵與其他財產權之所有權不同,應以屍體之埋葬、管理、祭祀及供養為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骨灰性質與屍體相近,應作同一解釋,較符法理及我國社會上一般觀念。
    (與本件相同法律見解之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號
    相關法條:民法第67條第1151條

    • 發布日期:110-01-18
    • 更新日期:110-02-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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