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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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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_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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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第2季編號:17
    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裁判日期:104年10月30日
    裁判要旨: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職司公司業務的決策、監督及執行,最有機會獲取公司機密資訊及監管公司資產,利用其職務遂行不合營業常規或不合理交易,或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侵占公司資產,嚴重影響公司及投資人權益,且係立於受任人的地位,本應忠實執行業務,自不能利用內線消息、違背其職務圖謀私利或侵占公司資產;然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均未明定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定義,實務上除可從任命程序、公司登記等客觀事實做為認定基礎外,尚應從立法原意作整體觀察,以有無參與公司決策、接觸公司機密消息、或實際監管、調度公司資產實權等具體內容作為綜合判斷;換言之,證券交易法關於「經理人」之範圍,不宜受限形式經理人之概念,應採實質認定之標準。
    相關法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 發布日期:110-01-18
    • 更新日期:110-01-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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