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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_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365號妨害風化
105年第2季編號:3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365號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104年11月17日
裁判要旨:
所謂營利,乃藉由犯罪行為以獲取財產上利益之意,本即包括直接營利與間接營利在內,藉由引誘、容留、媒介性交、猥褻,以取得全部或一部性交易之所得者,為直接營利,固不待言,縱非以此取得全部或一部性交易之所得,然以性交易為招徠顧客、拓展客源之工具,藉以增加既有營業之業績與收入者,既仍有藉由犯罪行為以獲取財產上利益之情,即屬營利,而為間接營利。
相關法條:刑法第231條第1項。
- 發布日期:110-01-18
- 更新日期:110-01-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