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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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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_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海商字第3號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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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第2季編號:11
    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101年度海商字第3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103年7月28日
    裁判要旨:

    依海商法第78條第1項規定:「裝貨港或卸貨港為中華民國港口者之載貨證券所生之爭議,得由我國裝貨港或卸貨港或其他依法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細繹其旨,實係海商法針對載貨證券法律關係涉訟,而為我國法院有國際民事裁判管轄之特別規定,除規範內國關於載貨證券法律關係所生爭議事件之特別審判籍外,亦涵括規範涉外海商事件中關於載貨證券法律關係涉訟之國際民事裁判管轄在內,復因載貨證券具有運送契約證明之性質,故「載貨證券所生之爭議」或「載貨證券所生之法律關係」,實係蘊含載貨證券所證明之海上貨物運送契約法律關係在內,舉凡以載貨證券證明之海上貨物運送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爭議,自仍得依海商法第78條第1項定國際民事裁判管轄及內國具體管轄法院。
    (與本件相同法律見解之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海商字第6號
    相關法條:海商法第78條

    • 發布日期:110-01-18
    • 更新日期:110-01-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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