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

:::

09_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上字第122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字型大小:

    105年第2季編號:9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4年度家上字第122號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裁判日期:104年10月20日
    裁判要旨:

    按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或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對雙方婚後剩餘財產之差額,固有請求分配之權,惟如夫或妻之一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所有之婚後財產為無償行為,致有害及法定財產制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如無防範之道,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容易落空,爰參酌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精神增訂同法第1020條之1規定,此為民法於91年6月26日增訂上開規定之立法理由所明揭。立法者對於夫或妻之一方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既已增訂上開第1020條之1賦予撤銷權,未一併參照同法第244條第4項之規定,令受益人或轉得人負有回復財產原狀之義務,此對於該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保護未盡周全,非惟與前開增訂意旨旨趣有違,更有害於交易安全,應係立法者立法時因疏略而產生之法律漏洞。既有與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後,於有必要時命受益人或轉得人返還財產權之同一基礎,應類推適用同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以填補該漏洞。
    (與本件相同法律見解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
    相關法條:民法第244條第1020條之1第1030條之1

    • 發布日期:110-01-18
    • 更新日期:110-01-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