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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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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_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2號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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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第2季編號:6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2號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不存在
    裁判日期:104年11月25日
    裁判要旨:

    祭祀公業法人既以派下員大會為其意思決定機關,所為之決議於性質上應可與社團總會之決議同視。又祭祀公業條例關於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決議方法或決議內容違法之法律效果,既無明文規定,自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有關社團總會決議撤銷或無效之規定。
    (與本件相同法律見解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字第260號
    相關法條:
    民法第56條
    祭祀公業條例第2條

    • 發布日期:110-01-18
    • 更新日期:110-01-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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