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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_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93號返還不當得利
105年第2季編號:5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3年度上更(一)字第93號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104年12月23日
裁判要旨:
區分所有權人就共有部分為專用之約定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固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惟該條例對於違反此項規定之效力如何,並未規定,是區分所有權人所為行為,違反上開法律規定者,自應視其所違反者,係取締規定或效力規定而定其效力。
相關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3項。
- 發布日期:110-01-18
- 更新日期:110-01-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