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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_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9號給付加班費
105年第3季編號:7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裁判字號:104年度勞上字第19號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105年2月23日
裁判要旨:
勞動基準法並未對「工作時間」做定義性規定,就勞動契約為勞工提供勞務以換取雇主提供報酬之性質而言,工作時間不僅包括勞工實際提供勞務之時間,亦包括勞工處於雇主得隨時指揮監督命令其提供勞務狀態之時間在內,較為合理。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0條至第35條。
- 發布日期:110-01-13
- 更新日期:110-02-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