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

:::

06_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549號確認派下權存在

字型大小:

    105年第3季編號:6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裁判字號:104年度上字第549號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105年1月26日
    裁判要旨:

    祭祀公業第5條僅規定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並未限制未從祭祀公業設立人之姓者,不得列為派下員。且如繼承取得派下權者為女子,爾後該女子死亡,其從父姓之子女,依該條規定,若共同承擔祭祀,亦可取得派下權。是依該條規定,祭祀公業派下員死亡,發生繼承事實時,僅須繼承人有共同承擔祭祀者,即得繼承為派下員,並無分繼承人為男女或是否冠以祭祀公業設立人之姓,而有所不同。
    相關法條:祭祀公業條例第5條

    • 發布日期:110-01-13
    • 更新日期:110-01-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