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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_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549號確認派下權存在
105年第3季編號:6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裁判字號:104年度上字第549號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105年1月26日
裁判要旨:
祭祀公業第5條僅規定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並未限制未從祭祀公業設立人之姓者,不得列為派下員。且如繼承取得派下權者為女子,爾後該女子死亡,其從父姓之子女,依該條規定,若共同承擔祭祀,亦可取得派下權。是依該條規定,祭祀公業派下員死亡,發生繼承事實時,僅須繼承人有共同承擔祭祀者,即得繼承為派下員,並無分繼承人為男女或是否冠以祭祀公業設立人之姓,而有所不同。
相關法條:祭祀公業條例第5條。
- 發布日期:110-01-13
- 更新日期:110-01-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