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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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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_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抗字第11號訴訟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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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第3季編號:5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3年度勞抗字第11號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103年6月23日
    裁判要旨: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除因顯無勝訴之望者外,應依該勞工之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該規定文義以觀,尚非僅指受職災勞工請求職業補償或賠償之民事訴訟為限,參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及第25條並規定有雇主對於受職業災害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限制及終止勞動契約應負之義務等情,應認勞工僅需係因職業災害所提起之民事訴訟,均包括在內。
    (與本件相同法律見解之案號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487號
    相關法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

    • 發布日期:110-01-13
    • 更新日期:110-01-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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