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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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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_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77號返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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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第3季編號:3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4年度重家上字第77號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裁判日期:105年3月22日
    裁判要旨:

    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民法第1172條定有明文,推闡該條之立法意旨,在於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時,倘先由繼承人自被繼承人處取得應繼財產,再清償對被繼承人所負之債務,將造成法律關係複雜,為簡化繼承關係,乃設此條由繼承人應繼分中扣還債務之規定。而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之一倘有侵害遺產之行為,其所負債務之對象,為繼承人全體,於遺產分割時,對於繼承人全體之債務應如何扣還,法律並無明文,考慮此時若由該繼承人自被繼承人處取得應繼財產後,再清償對於繼承人全體之債務,亦將造成法律關係複雜,本諸簡化繼承關係之同一法律基礎,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172條規定予以解決。
    相關法條:民法第1172條

    • 發布日期:110-01-13
    • 更新日期:110-01-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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