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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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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_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62號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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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第3季編號:7
    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103年度簡上字第162號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裁判日期:103年11月24日
    裁判要旨:

    刑罰旨在實現正義,加害人受到規訓懲罰,被害人痛楚歸於平復,社會大眾賞善罰惡的需求得以滿足。而傳統的應報式正義模式,係施加刑罰予加害人,藉由加害人所受到的痛苦,威嚇加害人不致再犯,同時平衡或緩解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痛苦,滿足社會大眾對於懲罰惡者的心理需求。不過,此一觀點乃專注於加害人因刑罰所受到的痛苦,並未鑑別雙方在犯罪事件的地位與關係,無意引導雙方面對問題溝通對話,「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其實未能處理彼此關係的崩壞,問題只是暫時隱藏,懸而未決問題日後再次顯現,往往是再犯的主因。而家庭暴力犯罪的加害人與被害人本來具有親密的關係,但這樣的關係因為加害行為而破裂受損,而一個人之所以會對於親密的伴侶實施加害行為,通常源自雙方親密關係的變化與破綻。應報式刑罰係建立在受害與受罰的痛苦之上,痛苦往往是仇恨的根源,心中仇恨如果未能化解,接踵而至的,除了形同陌路或如同水火外,以雙方關係為中心的其他人更會受到牽連,尤以無辜的子女為甚,子女面對家暴的陰影,投射出來的是對於家庭關係的冷漠、無情或抗拒,原有家庭關係與自己將來的家庭關係隱藏著衝突的危機。犯罪所造成不義實際上未因國家施加處罰而消失,反倒是隱藏在仇恨之中,可能是一顆不定時的炸彈。傳統的模式無法使得加害人真正悔悟,被害人得以寬心,共同化解仇恨帶來和平,解除家暴對於子女之心靈桎梏,不能滿足吾人對於正義的需求。故基於家庭關係的特性,家庭暴力犯罪的處理,不能單單著眼應報處罰,應特別考量關係的重建復歸。處理家庭暴力案件,除了被告犯罪行為惡性及犯罪結果的嚴重以外,宜重視及回應被害人所請,本於修復式正義的理念,妥為量刑。因此,當修復契機已因被害人願意溝通對話而告出現之際,量刑宜多寬恕,使加害人誠心體會被害人的用意而敞開心胸,鼓勵雙方共同鑑別問題、面對犯罪、修補關係,以促成和平的正義。
    相關法條:刑法第57條

    • 發布日期:110-01-13
    • 更新日期:110-01-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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