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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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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_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原上易字第14號違反漁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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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第3季編號:6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5年度原上易字第14號
    裁判案由:違反漁業法
    裁判日期:105年5月4日
    裁判要旨:

    所謂法律漏洞之目的性限縮,係指某項法律之立法意旨未能顯示某項行為是否應受該法之規範,而產生規範漏洞,故適用法律時乃基於合乎規範目的之「預測可能性」範圍內予以限縮,用以填補該法律所存在之漏洞。倘立法者已在某法條明示其法規範之構成要件與規範意旨,並在其他罰則之條文中特設處罰明文,嗣修正該構成要件法條時,因在該構成要件規範之後額外增列其他項次,但未變動原有規範之文字及立法意旨,此即顯示立法者就某項行為仍應受該法條規範之原意並未變更,故雖原罰則條文未同步為項次用語之配合修正,但倘仍能將行為事實涵攝於該法律規範而適用時,此時即不存在所謂法律漏洞,自無假目的限縮之名而予以排除適用之餘地。
    相關法條:漁業法第61條

    • 發布日期:110-01-13
    • 更新日期:111-02-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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