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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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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_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7號搶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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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第3季編號:4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7號
    裁判案由:搶奪等
    裁判日期:105年3月23日
    裁判要旨:

    憲法及刑事法所強調之禁止雙重危險(prohibition against double jeopardy )之原則,其內涵包括有三:(1)禁止同一行為無罪確定後再行追訴,即不容許於程序上先後之一事再理;(2)禁止同一行為定罪確定後再行追訴,亦係不容許於程序上先後之一事再理;(3)禁止同一行為多重處罰,此包括不容許於程序上先後之重複處罰及於刑事實體法罪數理論中同時評價上之重複評價。如果偵查及審判機關有上開3項內涵其中之一之行為,即構成雙重危險,均為憲法所禁止【併參 U.S. v. Halper,490 U.S. 435,440(1989)】。是倘行為人過往不良前科素行,業經執以為對其不利之評價而科以刑罰或處分,於執行完畢後,除非有法定可重複評價之授權依據,例如採取主觀主義之累犯、作為量刑因子之行為人之素行等,否則基於禁止重複評價之原則,要不能容許再執以重複施加於行為人,俾免形成「一頭牛被剝二次皮」之不合理現象,及在行為人身上留下無可抹滅之烙印而不利更生。此一禁止重複評價原則,不僅適用於行為之處罰,亦包括拘束人身自由之強制工作此種具有濃厚自由刑色彩之保安處分。
    相關法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1第1項第1款、第4款

    • 發布日期:110-01-13
    • 更新日期:111-02-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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