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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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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_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040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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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第4季編號:5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裁判字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0號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裁判日期:105年4月7日
    裁判要旨: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其立法意旨係以鼓勵行為人將犯案所持有之槍彈全數報繳,以免該槍、彈日後續遭其他犯罪者所用,進而消弭犯罪於未然,因而可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換言之,被告自首後,復已繳出所持有之全部槍、彈,而其中雖有部分犯案之槍、彈已在警方查扣中(按該查扣之槍、彈對社會治安已無潛在性之危害),亦應有上開同法條第1項前段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
    相關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發布日期:110-01-13
    • 更新日期:110-01-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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