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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_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271號公共危險
105年第4季編號:4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裁判字號:105年度交上易字第271號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105年6月28日
裁判要旨:
酒測器之檢定或檢查程序相關數值在公差範圍內者,其檢定或檢查合格,則該等酒測器供具體個案實際測試時,苟無儀器故障或操作失誤之特殊情況,在檢定或檢查合格之前提與框架內,於規範意義上即具準確性。酒測器經檢定或檢查合格,於應用實踐上,毋須亦不容再窮究實測數值與物理極限之差距。蓋度量衡相關法規之作用,即在藉由縝密之檢覈程序,驗證並擔保酒測器實際使用時之精準與可靠,業經檢定或檢查合格程序列入考量並確認為法定所允許之器差,於無相反事證之情況下,再於實測時回返質疑,否定其量測數值之準確性,將造成循環論爭,於社會生活事實之定紛止爭,並不具合理之必要性。
相關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
- 發布日期:110-01-13
- 更新日期:110-01-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