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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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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_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偵抗字第208號聲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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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第4季編號:3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5年度偵抗字第208號
    裁判案由:聲請羈押
    裁判日期:105年3月8日
    裁判要旨:

    抗告法院撤銷第一審原駁回羈押聲請之裁定,並發回更為審理時,雖回復至檢察官最初聲請時狀態,然第一審法院更為審理時,倘被告經傳、拘不到,致無法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為訊問時,此際究應由法院通緝逮捕被告到庭,抑或應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及同法第228條第4項規定,將被告拘提或逮捕到案並解送法院訊問?雖釋放被告致無法命其到庭接受訊問,係因第一審法院之違誤裁定所致,然如將發回更審後尋獲被告到庭受訊之責命由法院承擔,似有過度擴張羈押審查制度,且由法院通緝逮捕被告,亦有因預斷性之主觀價值介入,而使法院失去公平法院應客觀衡平判斷之權責與地位。因之於此情形,如第一審法院經傳喚、拘提,均未能使被告到庭時,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及第228條第4項規定,應認檢察官羈押之聲請於法未合,而駁回其聲請。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第101條第228條第4項

    • 發布日期:110-01-13
    • 更新日期:110-01-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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