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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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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_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222號殺人未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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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第4季編號:1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222號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裁判日期:105年4月13日
    裁判要旨:

    起訴事實及法條,於刑事訴訟程序上具有提示、限定審判對象之範圍,以突顯攻擊防禦目標,避免突襲性裁判,暨預告既判力客觀範圍之機能,與公平審判原則、保障被告防禦權之程序價值攸關。允其於一定範圍內變更,或得簡省司法資源之負擔以實現國家之刑罰權,並免被告重複應訴訟累,然倘過度容許犯罪事實得任由法院形成,卻又不免過度侵害被告受憲法保障之訴訟主體地位及其防禦權。上開各項衝突價值之衡量,亦應為「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之界定標準,共同形成變更起訴法條之界限。就此,法院為衡平程序參與者之不同利益衝突,亦應於準備程序或審理期日行言詞辯論時,徵詢程序參與者之意見由法院權衡,以補充「社會基本事實」標準過於抽象所致之不足。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 發布日期:110-01-13
    • 更新日期:110-01-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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