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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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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_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117號公共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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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第1季編號:9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5年度交上易字第117號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105年4月20日
    裁判要旨:

    平等原則之誡命既是「對相同之條件事實,始得為相同之處理,倘條件事實有別,則應本乎正義理念,分別予以適度之處理,禁止恣意為之」,準此,其他同類案件之量刑,因量刑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而刑事罪責復具個別性,相類似案件之量刑分布查詢結果,自因個案情節不同而不能逕執為量刑之準據。然相類似案件之量刑分布卻足可供為量刑時用以檢驗個案裁量結果是否確有畸重、畸輕;如有顯著乖離,法院則應盡其說理義務,並排除裁量結果係因非理性之主觀因素所致之量刑歧異,以此濟量刑裁量之審查標準抽象、審查密度偏低之窮,並昭折服。
    相關法條:刑法第57條第185條之3

    • 發布日期:110-01-13
    • 更新日期:110-01-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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