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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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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_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交上更(一)字第8號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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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第1季編號:7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2年度交上更(一)字第8號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裁判日期:104年2月17日
    裁判要旨:

    課予汽車駕駛人應注意兩車併行間隔之義務,無非係為避免發生碰撞,危及人車安全,在對於碰撞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及迴避可能性之情況下,課予駕駛人注意併行間隔之責任。參酌上開信賴原則,解釋上對於兩車併行間隔應負注意義務者,應係指對於危險結果之發生具有預見及迴避可能性之汽車駕駛人而言,倘併行狀態係由其中一車所造成(如加、減速或切入另一車道而造成兩車併行等),而他車駕駛人對此危險歷程及結果,客觀上不能或難以預見時,則要無對於他車駕駛人同樣課以此注意義務之餘地。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

    • 發布日期:110-01-13
    • 更新日期:110-01-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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