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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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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_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809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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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第2季編號:2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5年度上易字第809號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105年6月17日
    裁判要旨: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立法者賦予檢察官裁量權,「得」依職權於個案中具體審酌決定是否撤銷緩起訴處分。至於更犯之罪與緩起訴之罪,罪質是否相同、所犯他罪情節是否重大、對社會秩序影響嚴重與否,不論依法條文義解釋或探求立法者真意,均未予以限制;甚至明訂就被告已履行負擔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明示縱使被告已經完成緩起訴負擔,也不影響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以兼顧保護被害人權益、維持社會公益及督促被告自我約束、矯正,方符合設立緩起訴制度目的。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

    • 發布日期:110-01-12
    • 更新日期:110-01-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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