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_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464號聲請扣押
106年第2季編號:1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5年度抗字第1464號
裁判案由:聲請扣押
裁判日期:105年12月19日
裁判要旨:
法院審核扣押之聲請,首應究明個案中有無相當理由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特定案件,即必須有相當之情資、線報或跡象作為基礎,據此可以合理相信犯罪之人、事、物存在。其次,應認定該財產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所列「得沒收之物」;倘為保全追徵,則應檢視有無客觀合理之事證足以確認為應扣押之一般財產。再則,應審認有無扣押之必要,即扣押須有保全之必要性,若無保全措施,極有可能阻礙日後沒收(追徵)判決之執行者,始得為之。最後,則應審酌扣押範圍是否符合酌量之比例原則,避免對受扣押人造成過度侵害。倘以第三人之財產作為扣押客體時,則應進一步審酌是否符合刑法關於第三人財產沒收、追徵之要件。而法院審查上揭要件時,其證據法則無庸嚴格證明,以自由證明為已足,如經綜合判斷,具有一定可信度之傳聞、傳述,亦得據為聲請之理由。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
- 發布日期:110-01-12
- 更新日期:110-01-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