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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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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_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93號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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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年上半年度編號:2
    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107年度簡字第193號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107年5月30日
    裁判要旨: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2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檢察官固主張:被告係犯同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云云。然查,「星城Online」網站(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將遊戲點數提供予被告,其對待給付並非直接來自被告或○○○,而係來自嗣後亞太電信公司基於契約約定所為之給付;反之,亞太電信公司為○○○代付上開遊戲點數之交易費用,係以○○○將來向亞太電信公司償還該等費用為前提,故其自動代付之範圍,自以○○○本人或經其授權之交易費用為限,從而被告未經許可或同意,擅以○○○之帳號購買遊戲點數,自屬以不正方法使亞太電信公司自動代付而清償上開交易費用,即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即透過網路連結小額付款機制之行動電話)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綜上,檢察官主張被告係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云云,於法容有誤會,復因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與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均係以行為人以不正方法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為其主要構成要件,二者間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與本件相同法律見解之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605號
    相關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1第339條之2
    電信法第56條

    • 發布日期:110-01-12
    • 更新日期:110-02-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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