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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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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_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479號妨害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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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上半年度編號:1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479號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裁判日期:106年8月10日
    裁判要旨:

    警察實施之行政調查與犯罪偵查,依其事務本質往往具有高度密接性、重疊性,實施行政調查之際,一旦有事實足認相對人涉有犯罪嫌疑時,即有轉換進入犯罪偵查之必要,不容繼續以行政調查手段取得刑事犯罪證據。但因行政調查與犯罪偵查之本質不同,容許侵害(干預)人民基本權利之發動要件,亦不一致,為避免警察「假行政調查之名、行犯罪偵查之實」,以規避較為嚴格之司法審查或正當法律程序,警察於執行職務之前如已預見行政調查及蒐集資料之過程中,會有轉換為犯罪偵查之高度可能性,則其執行職務行為不僅應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並應同時符合刑事程序法之相關規範,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換言之,倘警察執行職務之目的,原本即係為實施犯罪偵查蒐集取得刑事證據,或實質上與蒐集取得追究刑事責任之證據資料直接發生連結作用,基於犯罪偵查吸收行政調查之程序優位概念,除性質上顯不相容(如具有急迫性、或告知、給予辯解機會將導致難以達成行政目的等)者外,自應同時受刑事程序法諸原則之拘束。
    相關法條:
    刑法第135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 發布日期:110-01-11
    • 更新日期:111-02-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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