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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_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300號分割共有物
112年下半年度編號:1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裁判字號:109年度上字第300號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111年12月13日
主要爭點:
經套繪管制之一筆農地,可否區分為已著色標示及非著色標示部分予以分割?
裁判要旨:
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係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農發條例第18條第5項所會銜訂定之行政命令,其目的除在落實農發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確保農舍與其坐落農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即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農地面積10%)外,亦在使已興建農舍所餘農業用地仍確供積極農業生產使用,保障基本農業經營規模及農地完整性,避免農舍與農業用地分由不同人所有,造成農地未確供農業經營利用、過度細分問題。是以,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既在確保農舍用地面積不超過農地面積10%,並避免農舍與農業用地分由不同人所有之弊害,其農舍套繪管制而不得分割之限制,自以為達成此目的而將已興建農舍並著色標示為套繪管制之農業用地範圍為限,非著色標示之套繪範圍外共有農業用地,自無從禁止其分割,否則共有農業用地僅部分土地因興建農舍遭套繪,即認全部共有土地均不得分割,明顯侵害人民財產權益,實非適法。
(與本件相同法律見解之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30號」)
相關法條: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