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

:::

02_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6號妨害自由

字型大小:

    111年下半年度編號:2
    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108年度訴字第266號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108年12月27日
    主要爭點:

    兒童權利公約於其施行法施行後,已具有我國法律之效力,依公約前言及第6條、第19條第1項規定所導出之兒童「受妥善照護權」,是否為刑法第304條第1項所定「妨害人行使權利」之「權利」?對兒童施以傷害、虐待或不當對待等行為,是否係妨害兒童「行使」其「受妥善照護權」?
    裁判要旨:
    被告之行為已妨害A女、B女之「受妥善照護權」:
    一、按為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國家負有特別保護之義務,此觀我國憲法第156條規定甚明。又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於103年6月4日公布、同年11月20日施行,且該施行法第2條已明定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依該公約前言規定:「……兒童(依該公約第1條規定,所謂兒童係指未滿18歲之人,即包含我國法定義之少年)有權享有特別照顧與協助;確信家庭為社會之基本團體,是所有成員特別是兒童成長與福祉之自然環境,故應獲得必要之保護與協助,以充分擔負起其於社會上之責任……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因此其出生前與出生後均需獲得特別之保護及照顧,包括適當之法律保護」、第6條規定:「締約國承認兒童有與生俱來之生命權。締約國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第19條第1項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
    二、依上開憲法條文及公約內容可知,兒童及少年除享有每一自然人所享之基本生存權外,基於兒童是家庭此一社會基本團體之成員,並於社會延續上具有其重要身分,且於身心發展上尚未成熟等特殊地位,尚應享有接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妥適完善照護,以免遭受任何形式之不當對待之「受妥善照護權」。此一接受法定或意定照顧者妥善照護之權利,不僅與維護兒童及少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整全發展密切相關,更屬維護兒童及少年人性尊嚴所不可或缺,而為我國民主憲政價值所肯認。又於判斷兒童及少年之受妥善照護權是否有受到照顧者之侵害,應考量照顧者與受照者之關係、受照者之年齡、照顧者不當對待行為之態樣、其行為之頻率、次數及案發時之客觀情狀等情,進行客觀之綜合判斷。
    三、經查,被告因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於107年1月10日起受告訴人之妻郭○菁委託,於告訴人住家照顧A女、B女,並約定被告應提供A女、B女充分之營養、衛生保健、生活照顧及社會發展等相關服務,此有前揭到宅托育服務契約2份在卷為憑,被告要屬依契約而負有妥善照護A女、B女義務之人。惟查,被告於107年2月5日至同年月13日照護A女之期間,於A女情緒及行為表現正常之情形下,竟無端對年僅2歲餘之A女為如附表一所示大力拉扯A女頭髮、朝A女臉部潑水並欲將衛生紙塞入A女口中且以汙穢之抹布擦拭A女面部、以大力摔放之方式將A女丟於床面、於浴室將A女甩於地上使其跌坐、推A女之身軀撞擊床頭護欄等之行為,此情業經本院勘驗詳實,亦為被告所坦認。被告於此期間對待A女之方式,不僅使A女因疼痛感而放聲哭泣,亦使A女自上開受羞辱、遭拒絕之負面童年經驗中,習得無助感,並進而使A女對照顧者之依附關係產生不安全感,對於A女身心健康所造成之危害甚鉅,被告所為要非屬一正常理性之照顧者對2歲餘孩童所為之適當行為,要已妨害A女受妥善照護權利,且具實質違法性甚明。
    四、又被告於同年月6日至14日照顧B女之期間,明知B女僅為2月大之嬰孩,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均知於此階段之嬰孩尚處於身體結構發展之初期,骨骼及身體內部結構均甚為脆弱,頭、頸尤為柔軟無支撐力,劇烈晃動嬰兒、未護住嬰兒頭頸部即拖、抱嬰兒、用力拉扯或強折嬰兒身體等行為,均有可能造成嬰兒腦部、身體重大之傷害。然被告卻於上開照護B女期間,因不耐B女持續哭泣,而接續對年僅2月大之B女為如附表二所示將乳液擠入B女口中、劇烈自B女背部搖晃約10秒、單手大力拉B女小腿使其快速懸空位移、強折B女頭頸至腿部、未護住B女頭頸而上下搖晃、強拉B女雙手使其身軀提高懸空後劇烈搖動、搖晃B女後以徒手拉扯衣服之方式將B女抓起、大幅甩動B女6次等行為,其所為顯已嚴重悖於上開正常照護者之適當行為,遑論被告係具有保姆資格之專業人士,其行為不僅使B女哭泣,亦使B女於過程中產生不適感,更有使B女身心健康產生不可逆嚴重傷害結果之風險,堪認其上開粗暴對待B女之行為,已嚴重妨害B女之受妥善照護之權利,並具有實質違法性。
    相關法條:
    憲法第156條
    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第19條
    刑法第304條

    • 發布日期:111-12-23
    • 更新日期:111-12-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