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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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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_債權人收取超過執行名義所載債權範圍之薪資,債務人得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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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案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二、法律問題:

甲於民國100年1月1日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約定應按月給付利息及倘未遵期清償,則應給付違約金。嗣因甲未遵期清償,尚積欠借款債權本金5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經乙於103年1月1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旋持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向甲對第三人丙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並經先後核發薪資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乙遂按月向丙取得上開薪資款項受償;迄至106年1月底為止,上開借款債權(含利息、違約金)業已經由收取薪資而全數清償完畢,惟乙仍每月繼續向丙收取薪資,直至108年1月為止,共計業已溢收20萬元,甲查悉上情後,旋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自106年2月1日之後債權人乙收取超過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部分之執行程序,是否應予准許?


三、討論意見:

甲說:肯定說。

(一)依現行民事執行實務運作,核發薪資債權移轉命令後,於行政作業程序上該執行案件即報結歸檔,故執行債權人透過向第三債務人逐期收取薪資方式而全數獲償之時點,常非明確,當事人無從輕易判斷執行程序何時終結,倘有溢額受償情事發生,卻不允許執行債務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撤銷該執行程序為救濟,有失事理之平。

(二)執行名義之執行力,未經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確定判決為排除前,則執行債權人縱有溢額受償情形發生,亦屬受有利益具有法律上原因,而不構成不當得利。

乙說:否定說。

(一)強制執行法第14條所定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故同條所謂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係指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終結而言,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至執行名義所載債權全部達其目的時,始為終結,故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未因強制執行全部達其目的以前,對於某一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雖已終結,債務人仍得提起異議之訴,但此項異議之訴有理由之判決,僅就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未因強制執行達其目的之部分排除其執行力,不能據以撤銷強制執行程序業經終結部分之執行處分(司法院院字第2776號解釋文(一)意旨參照)。

(二)另按所謂強制執行程序之終結,因將來之薪資,可能因債務人之離職,或職位變動,或調整薪津,而影響其存在或範圍。如執行法院就將來之薪資債權發移轉命令,該債權未確定受清償前,執行程序尚不能謂已終結(最高法院63年度第3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六)參照)。

(三)綜上,倘經核發薪資債權移轉命令,則執行債權人透過向第三債務人逐期收取薪資方式而全數獲償時,該執行程序即已終結,債務人自不得依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已終結之執行程序。

(四)至執行債權人於執行名義債權全數獲償後,倘猶藉薪資債權移轉命令之名義,而向第三人繼續收取薪資款項,則此等溢額收取行為,本已逾執行名義所示債權數額範圍,而非屬移轉命令所命應予移轉債權之效力範圍,乃屬執行債權人基於個人行為所為,應與執行行為無涉,自無從執該執行名義作為保有溢額利益之法律上原因。故自亦無從經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為撤銷,應由受損害之人另依不當得利規定訴請返還。

初步研討結果:採乙說。


四、審查意見:

採乙說,補充理由如下:

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目的,係為排除執行名義所表彰債權之執行力,又執行名義所載債權因執行程序受滿足清償時,強制執行程序即告終結,之後即已無可透過債務人異議之訴排除之對象(債權、執行力)存在。本件執行法院就債務人甲對第三人丙之薪資債權核發移轉命令後,債權人乙針對執行名義所載債權50萬元本息、違約金業經收取薪資而於106年1月底時全數受償,其執行名義所載債權即因全部實現而消滅,此際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已無執行名義之債權及執行力可為排除,且債權人乙自106年2月1日起領取超過執行名義所載債權之薪資部分,並非因強制執行程序而受清償,故債務人甲自無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此部分強制執行程序之餘地。


五、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六、相關法條:

強制執行法第14條。


七、參考資料:

資料1

司法院院字第2776號解釋文要旨:

強制執行法第14條所定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故同條所謂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係指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終結而言。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至執行名義所載債權全部達其目的時。始為終結。故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未因強制執行全部達其目的以前。對於某一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雖已終結。債務人仍得提起異議之訴。但此項異議之訴有理由之判決。僅就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未因強制執行達其目的之部分排除其執行力。不能據以撤銷強制執行程序業經終結部分之執行處分。

資料2

最高法院63年度第3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六):

將來之薪金請求權,可能因債務人之離職,或職位變動,或調整薪津,而影響其存在或範圍,凡此種非確定之債權,均不適於發移轉命令,如執行法院已就此種債權發移轉命令,在該債權未確定受清償前,執行程序尚不能謂已終結。

  • 發布日期:111-04-18
  • 更新日期:111-04-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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