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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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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辦理具保責付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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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保責付

被告如經羈押,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均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如法院准許聲請而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保證金額時,保證書以法院管轄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載明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此項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如公債票等)代之。


▍具保責付之流程

如法院准予被告辦理具保責付,後續流程如下:

  1. 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或服務處(含服務台、服務中心或訴訟輔導處)取用。
  2. 被告接受前項書類後,依照下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 (1) 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 (2) 用電話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
  • (3) 不能依前(1)、(2)款辦理而經被告陳明須出外覓保或受責付人時,得指派法警隨同前往。
  • (4) 不能於當日辦妥具保責付手續者,可憑「具保責付處理記錄單」於翌日或其後五日內憑單繼續辦理。
  • (5) 被告或其親友對於填寫書類不甚明瞭時,由法警或服務處隨時指導其填寫方法或代為填寫。
  1.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並辦理下列手續:
  • (1) 填寫保證書。
  • (2) 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 (3) 繳驗國民身分證。
  • (4) 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1. 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免具保證書。
  2. 受責付人以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即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其選任辯護人、委任代理人,或居住該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信用之人,而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3. 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並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4. 辦妥上開具保責付手續後,將保證書或責付證書交由法警室轉呈法官核辦。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具保人提出戶口名簿、財產證明文件或不動產所有權狀。
  5. 於具保人辦妥保證(即書面保證或繳納保證金),或受責付人辦妥責付手續後,應即將被告釋放。
  6. 法警辦理具保責付手續及查保對保等不收任何費用。
  7. 辦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具保責付手續,準用上述各該規定。
  • 發布日期:109-11-11
  • 更新日期:110-04-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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