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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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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_刑法第276條及第277條於民國108年5月31日修正施行後,其最重本刑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及第284條之1規定,須以「合議審判」,則於地方法院在108年5月31日前已分案之過失致人於死及傷害案件,是否亦需變更為「合議審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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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案機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二、法律問題:

刑法第276條及第277條於民國108年5月31日修正施行後,其最重本刑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及第284條之1規定,須以「合議審判」,則於地方法院在108年5月31日前已分案之過失致人於死及傷害案件,是否亦需變更為「合議審判」案件?


三、討論意見:

甲說:肯定說。

刑法第276條及第277條既已於108年5月31日修正施行,其最重本刑已提高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則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及第284條之1規定,須以「合議審判」。

雖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該案件於裁判時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276條及第277條。但如以最後裁判時所適用之舊法,進而決定是否變更合議庭組織,是否在分案時已對判決結果有所預判。

乙說:否定說。

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1人獨任或3人合議行之,為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項所明定。故地方法院審判案件,如行合議審判,應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始屬適法。而地方法院於審理個別案件時,經裁定行合議審判,並為準備審判起見,指定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後,該受理訴訟之(狹義)法院組織即確定,不容任意加以變更。依題示情形,該案受理訴訟之法院組織於繫屬時既已確定行獨任審判,雖審理中,刑法第276條及第277條因修法而提高最重本刑。惟因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則本案仍屬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無須變更為合議案件。

初步研討結果:採乙說。


四、審查意見:

採乙說(實到:17人、甲說:0票、乙說:15票)。


五、研討結果:

經提案機關同意,法律問題倒數第2行:「108年5月31日前已分案之過失致人於死……」修正為「108年5月31日前已繫屬於法院之過失致人於死……」。

照審查意見通過(經付表決結果:實到76人,採甲說0票,採乙說58票)。


六、相關法條:

刑法第276條、第277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76條。


七、參考資料:

資料1(乙說)

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

問題:某甲於刑法第349條修正生效前犯贓物罪,並於上開修正條文生效後經第二審判決判處罪刑,某甲得否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決議: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349條之規定,修正後規定已將贓物罪之法定刑度提高,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舊法規定,而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及同條第2項搬運、寄藏、故買、牙保贓物罪,分別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7款所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某甲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資料2(乙說)

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877號判例要旨:

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1人獨任或3人合議行之,為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項所明定。故地方法院審判案件,如行合議審判,應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始屬適法。而地方法院於審理個別案件時,經裁定行合議審判,並為準備審判起見,指定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後,該受理訴訟之(狹義)法院組織即確定,不容任意加以變更。受命法官於訴訟程序上之職權,復設有一定之限制,並非等同於(狹義)法院或審判長,觀之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67條、第168條、第178條及第416條第1項第1款等相關規定甚明。因之,受命法官踰越權限,於訴訟程序中規避合議審判,僭行審判長職權,致法院組織不合法所為之審判,非但所踐行之程序顯然違法,抑且足使被告應受法院依相關法律規定與程序公平審判之訴訟權受有侵害。此項侵害被告訴訟權之不合法審判之重大瑕疵,當亦不能因上訴於上級法院審判而得以治癒。

資料3(乙說)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619號判決要旨:

本案繫屬原審法院時,刑法第349條尚未修正,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規定,由法官1人獨任審判,並無不合。又刑法第349條雖經修正公布施行,然如前述,被告行為後法律既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以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1項規定,其法定本刑既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之案件,依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原審法院未行合議審判,仍由法官1人獨任審判,並無法院組織不合法情形(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 發布日期:110-01-12
  • 更新日期:110-01-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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