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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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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_第一審對於判決經上訴後繫屬第二審前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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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案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二、法律問題:

檢察官因某甲涉犯詐欺取財罪,向第一審法院起訴,法院於112年2月17日判處某甲罪刑。檢察官收受判決後,於112年3月10日以尚有未及審判部分應移送併辦為由提起上訴,該案於112年4月7日繫屬於第二審法院。該案被害人某乙於112年3月13日向第一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第一審法院應如何處理某乙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三、討論意見:

甲說:某乙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合法,不得判決駁回,且毋需分案,應將其訴狀併送二審法院。

㈠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因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刑事案件是否繫屬於第二審,尚不明瞭,故於此時段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當事人提起上訴後,刑事案件既已確定將繫屬於第二審,自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㈡某乙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刑案部分雖尚未繫屬二審,然該時點既係在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刑事案件即已確定將繫屬於第二審,依前揭說明,因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之法條文義,某乙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屬合法,第一審法院不得判決駁回。

㈢又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01條亦有明文規定。此時刑事部分業經判決而終結,第一審法院已無訴訟程序可資進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故毋需再行分案,而應將其訴狀併送第二審法院辦理。

乙說:應送分案,並判決駁回某乙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㈠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及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若第一審法院已為判決而終結,此時既無訴訟程序可資並行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須待該刑事案件提起上訴並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時,始得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易言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所稱「提起上訴前」,應限縮解釋為「提起上訴繫屬第二審法院前」。原告於刑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上訴繫屬第二審法院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一審法院應判決駁回。

㈡又一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原告常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日起按一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作為其訴之聲明的一部,受理法院如不即時分案處理,將原告之訴狀懸置,恐有害原告之權益。故第一審法院收受被害人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後,仍應分案,並由受命法官指示書記官將訴狀繕本送達予被告,不宜懸置移由第二審法院處理。

㈢本題示之某乙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第一審法院已就刑事部分為判決,再無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並行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且不宜懸置某乙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是依前揭說明,仍應由第一審法院分案,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及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之。

初步研討結果:採甲說。

四、審查意見:

採乙說(實到:21人、甲說:10票、乙說:11票)。

五、研討結果:

採甲說(經付表決結果:實到70人,採甲說63票,採乙說5票)。

六、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

七、參考資料:

資料1(甲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號裁定要旨:

原告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後之111年9月26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刑案部分雖尚未繫屬二審,然該時點既係在被告提起刑案上訴「後」,刑事案件即已確定將繫屬於第二審,依前揭說明,因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之法條文義,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自屬合法。

資料2(甲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64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79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9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號等判決要旨:

若第一審法院已為簡易判決處刑而終結,則已無訴訟程序可資並行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須待該刑事案件提起上訴並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時,始得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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