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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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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刑事案件及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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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刑事案件

少年刑事案件係指少年行為時年滿14未滿18歲,而有下列情形者:

  1. 犯最輕本行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2. 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3. 少年法庭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檢察署檢察官並經提起公訴者。

▍少年刑事案件審理​

  1. 經檢察官起訴之少年刑事案件:
  • (1) 少年事件經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或第40條移送檢察官偵查,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 (2) 檢察官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提起公訴者。
  1. 少年法庭依審理結果為判決:
  • (1) 科刑判決。
  • (2) 宣告緩刑諭知保護管束。
  • (3) 免除其刑諭知保護處分。
  • 發布日期:110-02-03
  • 更新日期:110-04-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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