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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調查業務
▍簡要流程
少年(虞犯、觸犯刑罰法律行為)→審前調查→調查保護處收案→分案→少年調查官調查→製作調查報告→調查報告送交少年法院(庭)法官→法官審理→裁判→保護處分交由少年保護官執行。
▍少年調查官調查
少年如有犯罪行為或虞犯事實,應先由少年調查官進行審前調查,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製作調查報告並附具建議,提供少年法庭作為裁判之參考。
▍法院審理結果
-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
- (1) 告誡。
- (2) 交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 (3) 轉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為適當之輔導。
- 少年法院為決定宜否為保護處分或應為何種保護處分,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6月以內期間之觀察。
- 少年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事件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者,應裁定諭知不付保護處分。
- 少年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事件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之情形者,應為移送檢察官偵查之裁定;有同條第2項之情形者,得為移送檢察官偵查之裁定。
-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左列之保護處分︰
- (1) 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 (2) 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 (3) 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 (4) 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發布日期:110-02-03
- 更新日期:110-04-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紀錄科